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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极物公司因加湿器产品质量不合格被处罚

2022-6-9 11:4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491| 评论: 0|原作者: 闫冬|来自: 中国质量新闻网

摘要: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 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南京苏宁极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销售的产品不合格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据悉,2022年2月28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 ...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 近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南京苏宁极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销售的产品不合格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悉,2022年2月28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验报告,反映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加湿器(超声波香薰机)(规格型号:**J-A),于2021年9月4日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流通领域抽查中,经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样本的所检骚扰功率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 GB4343.1-2018 第4.1.2.1 条款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加湿器(超声波香薰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于2022年3月25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委托东莞市合鑫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鑫泰)加工生产加湿器(超声波香薰机),共计58件,然后合鑫泰按照当事人的指示将货发往指定地点。2021年9月4日,抽样人员在绍兴市越城区欧厨电器商行(简称欧厨电器)进行抽样,共计抽样2台,其中备样1台。经检测,骚扰功率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 GB4343.1-2018 第 4.1.2.1 条款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陈述上述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无法进行召回,加湿器(超声波香薰机)的销售价格为87元/件,成本价格为68.78元/件,故销售货值为5046 元,利润为1056.76元。

  该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加湿器(超声波香薰机),经抽样检测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该局拟对当事人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加湿器(超声波香薰机)(规格型号:**J-A);罚款5046 元;没收违法所得 1056.76元。

  第三方信息显示,南京苏宁极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殷霞。该公司为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中国质量新闻网》原文链接:https://www.cqn.com.cn/jiadian/content/2022-06/07/content_88289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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