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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籽米电器销售不合格家电,被罚1.71万元

2025-12-1 11:1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3481| 评论: 0|来自: 中国品牌质量网

摘要: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五河籽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河籽米电器”)因涉销售不合格电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17132.76元。  五市监处罚〔2025〕3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 ...
  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中国品牌质量网讯  近日,五河籽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河籽米电器”)因涉销售不合格电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处以罚没款17132.76元。

  五市监处罚〔2025〕38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5年6月24日,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销售的“全自动洗衣机”“分体式空调器”抽样检结果为不合格,涉案产品的供应商为安徽悦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经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当事人作为供应商,商品不入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宁采购中心仓库,由当事人直接从其仓库发出,销售量即为进货量。分体式空调器系当事人于2024年9月18日从芜湖欣美电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购进,进货价920.00元/台,进货量9件,销售价999.28元/台,销售9台,货值金额8993.52元,获利713.52元;全自动洗衣机系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从浙江索爱电器有限公司购进,进货价310元/台,购进18台,销售价361.27元/台,销售18台,货值6502.86元,获利922.86元。当事人购进上述分体式空调器、全自动洗衣机验明了产品合格证且能够如实说明来源。上述产品已售出,货值总金额15496.38元,获利总额1636.38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五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496.38元;没收违法所得1636.38元。(张忠)

  《中国品牌质量网》原文链接;http://www.cpqr.net/zfal/zhzf/140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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