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格兰仕的指控,新宝股份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道,此事件与上市公司新宝股份无关,新宝股份在事件中不存在侵权行为。新宝股份从未生产、销售过磁控管,也未在磁控管类产品上注册过“SUNBOW”这一商标。更重要的是,新宝股份的官方认证英文名为“Guangdong Xinbao Electrical Appliances Holdings Co.,ltd”,而非格兰仕公司举证中所述“Xin bao electrical equipmentsco.,ltd”。 不过,新宝股份的回应随后被格兰仕指出是“狡辩”,格兰仕指出,在对“SUNBOW”磁控管上标示公司“Xin bao electrical equipmentsco.,ltd”进行FCC认证的信息进行查询得知,新宝股份的注册地址与FCC认证地址一致,且注册邮箱是新宝股份的官方邮箱。 根据美国联邦通讯法规相关部分中规定,凡进入美国的电子类产品都需要进行电磁兼容认证(FCC认证)。从FCC认证的信息来看,美格公司侵权制造出的磁控管上的英文公司名称很可能就是指新宝股份。 家电行业的“白手套式侵权”越来越多。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侵权事件的施害者采取各种隐蔽、半隐蔽或其他具有迷惑性的欺骗手段,对受害者的权益实施的恶意的隐性损害,通过复杂的上市公司资本运作、股权结构、商标注册来进行“隐蔽式侵权”,让受害者虽有察觉,但并不容易通过获取法律援助,来证明施害者对自己的权益构成了损害。 企业剽窃同行商业秘密,会严重破坏家电市场公平竞争的良性秩序 磁控管是微波炉中最核心的一个部件,它决定了微波炉产品的功效差异,可以体现出真正整机价值。格兰仕逐步形成了自身所独有的磁控管制造技术这一核心的技术秘密,所以这一套技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和商业价值,这也是国内其他的企业所非常期待能够具有的技术,格兰仕对此也是采取了各种保密措施,比如实施了门禁管理制度、使用相应的管理系统软件以及制定公示具体的保密制度等等,通过这些方式对自身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的保护。 格兰仕认为新宝股份与关联公司东菱威力、美格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共同侵权。从产品技术、生产设备、工装夹具到生产工艺,全套复制、非法使用格兰仕全套技术,如此彻底的侵权案件非常罕见。 格兰仕与新宝股份对媒体的表态可谓各持一词。新宝股份及其关联公司到底有没有构成侵权?旁观者不能贸然断言,因为这得依靠法院的公平判决。不过,本案已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20年11月25日,在北京召开的一场“新形势下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研讨会”上,数位国内知识产权界的专家对这场特大知识产权侵权案进行共同研讨,他们讨论的话题包括:如何在立法和执法层面采取有效措施,让自立自强、真正干实业、真正搞研发的企业无后顾之忧?如何从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上促进中国制造的创新升级? 笔者认为,如果新宝股份与关联公司侵权行为属实,那就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剽窃同行商业秘密,会严重破坏家电市场公平竞争的良性秩序。家电企业在发展上游核心产业链时,应该依靠自主技术创新,而不是侵犯同行的知识产权。 格兰仕在家电产业一直坚持自主创新,以全产业链发展模式,掌握核心技术、核心自我配套能力。通过盗取同行核心技术来投机取巧的企业,是典型的强盗行为,自然应该被严厉遏制。 行业技术创新离不开司法保障,剽窃式跳槽和白手套式侵权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愈演愈烈。面对现实中制止侵权行为困难的情况,在立法和执法层面,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真正保护知识产权,而不是停留在文字上,停留在口号上,应该采取实际的措施真正促进科技进步,帮助企业转型升级,从根本上促进中国制造创新升级。 值得欣慰的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件中赢得胜利,通过法律武器有力地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只有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监管体系,落实惩罚机制和措施,才能让科技发展的脚步走在坚实的法治大道上,夯实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法治基础,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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