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后,公开审理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委托检测的数据中对比度744∶1与深圳火乐公司宣称的对比度40000∶1差距明显过大,不仅超出可接受的误差范围,且有违投影机对比度参数常识。鉴于消费者根据深圳火乐公司的宣传会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购买的决定,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且深圳火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业已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因此,王某要求深圳火乐公司退还货款并按三倍标准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作出判决,判令深圳火乐公司退还原告王某货款6598元,王某将所购2台涉案产品返还;同时判令深圳火乐公司赔偿原告王某29691元及检测费用2000元,共计31691元。 【03】 二审法院审理认定深圳火乐公司构成欺诈 维持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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