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火乐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8月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认为,经审查,鉴于一审审理中人民法院已就是否申请对涉案产品重新鉴定问题向深圳火乐公司进行了释明,该公司未作出申请鉴定的表示。 根据在案证据,深圳火乐公司在涉案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消费者根据深圳火乐公司的宣传会陷入错误认识而做出购买的决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深圳火乐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欺诈并无不当。 鉴于深圳火乐公司在涉案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2021年10月2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5436923392874136&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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